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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商标申请在某种情况下可进行复审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以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予以驳回时,并非意味着该商标已被判了死刑,只要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自信,完全可以不服商标局的审定结果,而向上一级进行申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已经给予了充分而公平的机会。通过“商标驳回复审”的程序,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曾被驳回的商标最终通过驳回复审程序得以注册成功的例子也是很多的。

提示:商标驳回复审事宜要写明充分的理由,提供相应的有力证据,同时还要引用许多商标法律条款,最好全权委托商标专业人员为你驳回的商标进行分析后做复审申请,挽回您的商标。商标(异议、答辩、评审)咨询电话:010-68361974 法律咨询:01068363361

《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

    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然而,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程序》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3)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5)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6)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4、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 
    5、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商标驳回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标局的驳回裁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回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定,商标申请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简称驳回复审);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简称异议复审);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简称争议申请);
(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简称撤销复审)。

当事人提出评审申请的方式、途径
1、国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可以通过直接提交或邮寄方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
2、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当事人提出评审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2、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原件;
3、本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商标评审委托书2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复审理由书;
6、证据材料(引证商标、商标使用的实物、照片、商业票据、广告宣传、产品介绍和说明书等附有商标使用的证据)。

二、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2、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
3、本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商标评审委托书3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复审理由书;
6、证据材料(引证商标、商标使用的实物、照片、商业票据、广告宣传、产品介绍和说明书等附有商标使用的证据。

三、商标异议复审答辩
1、商标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原件;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理由书;
3、本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商标评审委托书2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答辩理由书;
6、证据材料(引证商标、商标使用的实物、照片、商业票据、广告宣传、产品介绍和说明书等附有商标使用的证据。

四、注册商标争议申请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2、本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商标评审委托书3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争议理由书;
5、证据材料(引证商标、商标使用的实物、照片、商业票据、广告宣传、产品介
绍和说明书等附有商标使用的证据)。

五. 注册商标争议答辩
1、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答辩通知书原件;
2、商标争议申请理由书;
3、本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商标评审委托书2份;
4、答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答辩理由书;
6、证据材料(引证商标、商标使用的实物、照片、商业票据、广告宣传、产品介绍和说明书等附有商标使用的证据。

六、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
2、商标局撤销商标注册决定书原件;
3、本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商标评审委托书2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复审理由书;
6、证据材料(各级主管部门证明、引证商标、商标使用的实物、照片、商业票据、广告宣传记录、产品介绍和说明书等附有商标使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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